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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河网讯
日前,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贪便宜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,后又高价转手销售的案件,一审以隐瞒犯罪所得判处被告孙晓强、钱纯辉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,并处罚金7000元。
2007年6月上旬、下旬及8月上旬,被告人孙晓强(男,成年)伙同他人在伊川县水寨镇左寨村附近从他人处先后取得三辆摩托车,后卖给被告人钱纯辉(男,40岁,河南汝阳人)。钱纯辉又以高价卖给他人获利。经查,涉案三辆摩托车均系2007年6月在伊川县伊滨公园门口被盗车辆,是赃物。经鉴定,三轮摩托车共计价6787元。案发后,均已退还失主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孙晓强、钱纯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,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。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。根据案件的性质、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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